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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违章不违章该拆不该拆

日期:2016-4-28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
建筑违章不违章?该拆不该拆?

居民:多次投诉,有关部门已在依法处理,却一直解决不了,问题在哪?

业主:楼梯用地是向生产队买的,与房子是一起盖上去的。

规划建设:是否属于违章建筑,需国土局对该用地的性质确认后才可认定

国土资源管理:违章建筑拆除,需由规划局提出证据,确认建筑是否违章

事件回放

“投诉了很多次,就是拆不了这个违章建筑,到底是什么原因?”日前,多名市民来《今日文成》部反映,县城建设路112—10号房东陈某于1987年将安全通行道作为自己的宅基地私自建造房子外楼梯,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出入。

为此采访了部分周边居民。他们告诉,县城建设路112号地段,于1986年建设规划安置房。上文说的通行道被建设路112——10号安置房东陈某于1987年8月阻截,并作为他自家房子外楼梯,并于1991年3月将此外楼梯封顶。该通行道被封阻后,周边居民曾多次向规划部门反映陈某的这一做法。1991年8月,部分居民还向县人民法院起诉,法院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。尔后,周边居民又不断向县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投诉,但至今尚未得到解决。

又采访了该建筑业主陈某,据他介绍,在1987年他向生产队买了那两块地基,因旁边还有多余的面积,他与生产队商量后,花了2万元买了过来。由于国家当时的法律政策并不允许集体土地卖给私人,而只能卖给企业或集体,所以并不是通过有效的法律程序所得,只是私下进行交易。那时规划建设、国土两个部门还没有成立,是以前城镇建设局进行规划的,外楼梯和房子是一起盖上去的。

部门说法

为进一步了解情况,又先后采访了县规划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等相关部门。

县规划建设局有关人员称,2004年3月,县规划建设局曾认定该楼梯为违章建筑,并发出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要求其拆除。之后,房主陈某不服行政处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县政府以“封闭与县交通局房屋之间的通道一事,既无客观事实,又无规划依据,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为由撤销规划建设局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当时的规划是否是通行道,缺少规划图纸证明,还需要审查。处罚决定书被撤销后,规划部门不能再次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如今要想解决该楼梯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问题,需要国土局对此块用地的性质进行确认后才可认定。对于此事,规划部门的领导都非常重视,表示将会给予公正、严明的处理。

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有关人员称,该楼梯是属于违章建筑。这件事情许多群众都来投诉、信访,都曾给予了明确的答复。加之历史遗留的问题等种种原因,此违章建筑前后跨度已达19年之久,由于当时相关法律不完善、不健全,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至今无法解决。要对此违章建筑拆除,必须依照程序,由规划建设局提出证据,对违章建筑进行确认,通过审查,如果当时规划是通行道的,就应予以拆除。

此事最后会怎么解决,相关部门会采取什么措施,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。(文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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